(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
要组织国土资源、煤炭、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勘查开采情况进行详细排查。对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的、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均按无证勘查开采论处,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许可的要依法处理;对取得勘查许可证不按期进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查处;对证照不全的煤矿生产企业,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依法查处;对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的矿山企业,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并拆除供电设施。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对监管不力的,按《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晋纪发〔2003〕1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煤矿安全责任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4〕4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05〕30号)和《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违反〈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晋纪发〔2005〕9号),追究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案件,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对涉案人员要依法严惩。
(二)坚决关闭污染严重、破坏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对在各类保护区和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对影响大矿生产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林木等自然植被、因采矿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治理不达标的,矿山企业在限期内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未经省煤炭工业局批准基建的矿井擅自进行基本建设的或以基建为名组织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报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初步设计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严重浪费资源的各类矿山企业,由国土资源、环保、煤炭、安监、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