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租房补贴标准为: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20元;环城四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8元;武清区、宝坻区和静海、宁河、蓟县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5元。
  租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
  第五条 家庭月租房补贴额等于租房补贴标准乘以家庭应补贴面积。家庭应补贴面积按照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与家庭补贴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家庭应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
  计算公式为:家庭应补贴面积=租房补贴面积标准x家庭享受租房补贴人口-现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月租房补贴额=租房补贴标准x家庭应补贴面积
  第六条 申请家庭现住房按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和现居住的住房(不含市场租赁住房)进行认定。
  居住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居住私产住房的,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其中平房系数为1.2,多层楼房系数为1.4,高层楼房系数为1.6。
  第七条 申请租房补贴的家庭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现住房权属证明、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薄等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区县房委办审核、公示,市住保办备案复核后,区县房委办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开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第八条 取得《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到住房市场租房,但租赁其同户籍家庭成员住房或已认定的其家庭现住房的,不在租房补贴发放范围。申请人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持相关要件到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人家庭6个月内未租赁住房的,自《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到期日始,须在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
  第九条 申请人持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证件,到户籍所在区县的房委办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区县房委办将核查符合规定申请人的租赁住房相关材料报市住保办。市住保办复核无误的,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并为申请人开立银行储蓄存折。申请人租房补贴自《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开具当月开始计发,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次月起停止发放。市住保办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租房补贴款划至为申请人开立的银行储蓄存折内。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