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
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5]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全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负责各区县租房补贴组织实施的指导、推动及租房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结算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房管、民政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本辖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工作,各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房委办”)负责租房补贴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核、发证等工作。
财政、民政、税务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租房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
(三)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7.5平方米以下(含7.5平方米);
(四)家庭未承租廉租房、经济租赁房(含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且未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拆迁定向安置用房。
第四条 租房补贴标准和租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分别根据届时公布的住宅租赁指导租金平均值与廉租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的差额、本市城镇居民住房水平和住房保障能力等因素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