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提供服务的若干意见(试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05年9月15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大委发 [2005]6号)精神,规范我市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考察、来访接待、举办会议和展览等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受委托的旅行社应是设立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旅行社,其中为出境的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必须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质。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以布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旅行社名单。
三、公务活动委托单位向受委托旅行社提出的服务范围和要求,应与公务活动紧密相关,不得提出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要求。受委托旅行社不得提供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服务,不得安排公费旅游活动,不得安排涉及“黄、赌、毒”内容的违法活动和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活动。
四、公务活动委托单位和受委托旅行社应签订合同。合同必须明确以下内容:公务活动的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住宿、交通、会务、就餐等具体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含翻译、陪同人员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为出境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应按出国或赴港澳任务批件安排日程和线路。市工商局和市旅游局要联合制定有关合同示范文本。
五、公务活动委托单位和受委托旅行社应当全面履行所签订的合同。受委托旅行社应根据约定的公务活动要求,与交通、餐饮、住宿等有关单位落实各项安排。受委托旅行社确需转托外地旅行社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必须选择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的旅行社,与该旅行社签订接团合同,并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受委托旅行社应对转托外地旅行社的服务质量负责。
六、公务活动委托单位和委托旅行社应严格执行经费管理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旅行社应为公务活动建立专门档案,应将旅游合同、与地接社的往来确认件及意见反馈表等资料归档保存。为国内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档案保存2年,为出境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档案保存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