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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9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已由西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
                      2005年9月28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

(2005年9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藏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社区、农牧区基层组织和公民,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和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自治区的长期任务。
  科普工作应当贯彻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长期、稳定、有效发展的方针,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自治区支持和促进科普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扶持农牧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保障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行政管理,增加财政投入、制定配套措施,为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自治区应当建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文化、农牧、卫生、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协会、新闻媒体等单位参加的科普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管理、组织和协调科普工作。拉萨市、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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