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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五)免费进入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纪念馆、老年活动中心;
  (六)进入旅游景区(点)门票免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条件,可以扩大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对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寿星证》。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800元的健康补贴;对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500元的健康补贴;对80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300元的健康补贴。老年人健康补贴所需资金纳入自治区各级财政预算,离退休老年人健康补贴由民政部门协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发放;城乡老年人健康补贴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放。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农牧区医疗制度。农牧区老年人可以免交个人医疗筹资款项,有条件的地方,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帮助;没有条件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加以制止、处理和保护,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检举、控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司法机关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法律援助机构对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老年人实行无偿法律援助。
  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查处,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五条 对不履行老年人权益保障职责的部门或者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失职、违法,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二十七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因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而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由赡养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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