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各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敬老、爱老、养老的宣传,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县、乡、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等应当设立老年人协会或者其他老年人组织。老年人协会和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开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每年农历九月九日为自治区老人节。节日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敬老、爱老、助老活动。
第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通过遗嘱、遗赠和扶养协议等形式,处理自己的合法财产。
老年人承包的土地、林木、草场,养殖的牲畜、家禽等,赡养人有义务为其经营管理,收益归老年人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骗取、哄抢、私分或者破坏。
第十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老年人离婚、再婚,子女或者其他人不得干涉或者歧视。子女不得因其赡养的老人再婚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得妨碍老年人再婚后的家庭生活和对财产的处分。
第十一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老年人有权要求子女或者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子女或者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遗赠扶养义务人应当主动关心、照料年迈病残或者丧失自理能力的老年人,不得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第十二条 对无经济收入、生活确实困难的城镇老年人优先享受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农牧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的老年人,当地基层组织应当将其纳入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范围。
对城乡特别困难的老年人,应优先给予资金和物资的救助。
政府鼓励孤寡老年人与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个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第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享受的住房、养老、医疗等生活待遇以及政治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取消。应当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各种费用,有关单位应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老年人的意愿和专长,鼓励支持其依照国家规定开展经济、科技、教育、法律等服务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