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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5修改)

  (四)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场所的治安和交通秩序;
  (五)调解责任范围内的纠纷;
  (六)发现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七)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其所经营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内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查处工作;
  (八)严格执行物品保管制度,发现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九)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实施治安管理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二)督促、指导治安责任单位落实治安保卫组织、人员,建立治安防范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三)组织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的治安培训;
  (四)检查治安、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及时查处治安、刑事案件,处理治安危害事故;
  (六)发现恶性治安案件或者突发性灾害事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七)接受报警和紧急求助,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公安人员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由昆明市公安局统一制作的治安检查证件。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人员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取得《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擅自开办特种行业的,责令停业;对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物品。处罚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的,予以取缔。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和商品展销会活动安全许可证》,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和商品展销会活动的,予以取缔,对举办者和场地管理者分别处2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未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和商品展销会活动安全许可证》,举办者擅自开展宣传、售票活动的,责令消除影响,并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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