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和商品展销会活动安全许可证》前,场地管理者不得将场地提供给举办者使用,举办者不得开展宣传、售票等活动。
第九条 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和商品展销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申领《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和商品展销会活动安全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活动方案和说明;
(二)活动举办方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三)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并附场地符合消防、建(构)筑安全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和商品展销会活动安全许可证》。
第十条 经营印刷业、拍卖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和机动车修理业、旧机动车交易业等特种行业以及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经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二)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转业、迁址、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办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许可、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禁止租借、转让、买卖、涂改、伪造《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和商品展销会活动安全许可证》。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旅馆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住宿登记、会客登记、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二)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三)不得从事或放任色情、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经营公章刻制业、印刷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制公章的,查验送制人的有效证件和公安机关的准刻证明,予以登记,严格按照规定的规格、式样、文字和数量刻制,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质量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