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级工商、文化、旅游、卫生、体育、广电、信息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管理。
第四条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许可、备案和治安责任制。
第五条 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公民对发生在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制止和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
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六条 开办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和典当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
申领《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具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条件。
开办旅馆业的应当配备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的专职保安人员。
第七条 申请开办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和典当业的单位和个人,在申领《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时,应当向开办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开办申请;
(二)场地、建筑物的安全鉴定书;
(三)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四)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开办典当业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
第八条 举办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和商品展销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和商品展销会活动安全许可证》。在各县、安宁市、东川区内活动人数在2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内活动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向活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活动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涉外的,或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内活动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向昆明市公安局申请;活动跨地区的,向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