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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05修正)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故出缺时,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从本级代表中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成员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最多不超过九人。
  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不得为主席团成员。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在筹备、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候,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四)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提出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五)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六)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七)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
  (八)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主席团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可以列席。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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