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学、捐资助学,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成果,重视幼儿教育,办好高中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加强成人教育,促进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民族教育,巩固和完善寄宿制、半寄宿制民族小学和初级中学。对贫困山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减免学杂费、教科书费和给予生活补助费等措施,提高入学率、巩固率和完学率,保障适龄儿童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对贫困山区和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考生,在高中招生时给予适当照顾。
在不通晓汉语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小学,开展双语教学。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尊师重教,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重视培养少数民族教师,逐步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级科学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开展群众性的科普活动,做好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普及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基层干部、退伍军人、失业人员、乡土人才加强适用技术培训。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具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文化事业。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和文化人才队伍的建设,开发民族文化精品,逐步培植民族文化产业。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古墓、建筑、桥梁、壁画、崖画等文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彝族和其他民族历史文化的收集、整理和研究,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培养民间文化的传承人。编纂地方史志。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改善体育设施,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开展全民健身和民族体育活动,培养体育人才,提高体育运动水平,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五十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对民族医药的研究和应用,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发展妇幼、老年保健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