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兴办企业,开发资源。上级国家机关所属企业在自治县开发资源时,必须与发展当地的经济、社会事业结合起来,照顾当地群众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工业建设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突出地方特色,开发利用本地资源。大力发展食品、果品、林产品、畜产品加工业和建筑建材、采矿、冶炼、化工、生物药业等工业。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特殊政策,扶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鼓励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依法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帮助下,加速县、乡、村公路和驿道建设,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加速城乡和边远山区邮政、通信、信息网络等设施建设。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旅游业,制定旅游规划,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开发旅游资源和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品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建设、逐步完善的原则,对以漾濞历史文化名城和石门关为重点的风景名胜区进行保护、管理和开发。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基本建设项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县城和乡镇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有计划地加强集镇建设,逐步建成区域性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县城、乡镇和集镇的建设,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和治理,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
自治县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配套资金的,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扶持出口商品生产。自治县的生产和流通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多渠道就业机制,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