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管理、持续利用森林资源。坚持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管理,促进林业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严格保护天然林、水源林和自然保护区,积极营造防护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建设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基地,林木自主采伐。
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非基本农田的承包地、承包山上种植的林木,谁种谁有,林木所有者可以自主采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严禁乱采滥伐林木和毁林开垦。严防森林火灾,依法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禁止非法猎捕和采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发展林业事业。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发展漾濞核桃作为经济林建设的重点,提高漾濞核桃种植、生产和加工的科技含量,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开发核桃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扶持农户在自留山及承包的荒山、荒地上种植核桃,谁种谁有,自主经营,可以继承和转让。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开发和管理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防止水土流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各种经济组织、个人投资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经营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其它工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留成比例享受省高于一般地方和自治州全额返还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以私有私养为主的畜牧业。因地制宜发展各类家畜家禽,提高出栏率和商品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切实措施,保护草山资源。健全和完善畜牧兽医科技服务网络,加强疫病防治工作,搞好畜禽良种繁殖体系建设,加强兽医兽药管理,促进畜牧产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引进资金、技术和设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