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订)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培养各类科学技术、经济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专业技术队伍。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配备领导干部、录用工作人员时,合理确定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任职和录用条件。事业单位招录聘用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行政事业单位在招录聘用人员时,应当优先招录聘用当地人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主安排补充编制内的缺额。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各类人才参加自治县各项事业的建设。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工龄连续计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和鼓励机关干部职工和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和非公有制企业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自治县各项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结合自治县的实际,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发挥林果业、畜牧业和水能资源优势,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动经济协调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农业生产要依靠科技,以市场为导向,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鼓励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办企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逐步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革农业技术管理体制,做好农业适用技术推广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国土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严格实行耕地保护制度。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自留山、责任山、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合理流转。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