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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05修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为主席团成员。主席或副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主席团在主席团组成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
  主席团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四)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六)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七)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
  (八)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检查和督促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和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
  (四)将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和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交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办理,督促有关机关或组织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
  (五)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参加执法检查,对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上级国家机关派驻乡、镇单位的工作;
  (六)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召集选民依法罢免、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选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可以接受个别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和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辞职。大会主席团可以作出是否接受其辞职的决定。主席团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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