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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05修正)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同级人大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代表活动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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