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5日)修改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5号)
《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3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12日
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
(2004年1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