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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订)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发挥乡土人才的作用。对基层干部、退伍军人和农村青年进行适用技术培训,做好科技扶贫工作。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文化事业。加强对民族民间文化的发掘、整理、保护和传承,做好地方史志的编纂工作。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加强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文物和名胜古迹。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发展妇幼、老年保健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疾病信息网络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和医疗救助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鼓励社会办医,允许个人依法行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贫困山区医疗卫生事业的扶持,有计划地培训贫困山区医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卫生监督和医疗、药品市场管理。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群众性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设立社会保障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得到救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倡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互相信任、互相帮助和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维护民族团结,共同为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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