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支农经费、科教经费、社会保障金、民族机动金和基础设施投资,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
第四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财政年度预算的调整或变更,应当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规划、管理和发展教育、科学、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事业。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自主决定中小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和提高九年制义务教育成果,发展学前教育、基础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鼓励自学成才。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学或者捐资助学,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立教育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资助贫困学生。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发展民族教育。办好寄宿制、半寄宿制民族中小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生活费补助。自治县财政补助有困难时,报请上级财政给予帮助解决,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完成学业。
自治县内的高中招生,对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自治县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小学,可以同时采用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教学。各级各类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办好教师进修学校,鼓励教师在职学习,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外出学习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培养一支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定期轮换等措施,组织教师到贫困山区任教,对在教学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大科技经费投入,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科技服务网络。开展群众性的科普活动,做好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普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