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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订)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城镇发展规划。加强县城和乡镇集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乡人民的居住条件,逐步建成具有民族特色、环境优美的城镇。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贫困山区各项事业建设。增加对贫困山区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山区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对缺乏生存条件的农户,实行易地扶贫开发。帮助山区建设集贸市场,发展商品经济。加快山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和帮助。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社会事业等公益性项目,享受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六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结合实际制定财政管理办法,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主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公共财政要求,优化支出结构,结合自治县实际,对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省、自治州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上级国家机关调整工资、津贴等政策增加的财政支出,享受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
  自治县执行国家和省减免税收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属于地方税需要减免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国家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坚持属地征收原则,加强税收征管。在自治县境内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及其生产经营产生的地方税、增值税属国家留给自治县的部分,由自治县征收并全额纳入自治县的预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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