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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订)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建设。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畜牧业以私有私养为主,重点发展生猪和肉牛。加强草山、牧场建设,充实畜牧兽医科学技术队伍,建立健全疫病防治、良种培育、饲料加工、畜产品加工和产品储运、销售等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综合开发和保护水资源。完善水利基础设施,兴修水库、坝塘、水窖等水利工程。加快小流域治理,防止水土流失,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水电事业,鼓励投资者兴办水利水电工程。
  自治县的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和管理,享受水资源费上缴省级的比例低于非自治地方和州全额留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水土保持治理。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严格保护耕地制度,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市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买卖、转让土地。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对可以由本地开采的矿产资源,自治县可优先开发利用。禁止无证开采、经营和乱挖滥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自治县内开发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工业生产以农产品加工业和建筑建材业为重点。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开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产品。
  自治县的民族贸易和对外贸易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政策照顾。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旅游业,制定旅游规划,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和资金,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旅游资源。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加强县、乡、村公路和县内航运建设,提高公路等级和运输能力。加强路政管理,搞好公路养护。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电力、邮政、通讯和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城乡和边远山区网络建设,提高通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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