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自主确定和调整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自主补充编制内的缺额。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少数民族的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录用条件。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优先录用自治县的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各类人才参加自治县的建设。鼓励干部职工和技术人员到贫困山区工作,对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培植支柱产业,促进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协调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加快自治县经济建设的步伐。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鼓励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从事开发性生产或者专业化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种植业结构,自主安排种植计划。扶持农产品加工业,提高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森林生态系统和林业产业体系建设,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大力种树、种草,绿化荒山,有计划地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个人投资开发和建设林产业,发展商品林,建立商品用材林基地,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或者指定地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自主采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严格控制采伐量,推广节柴改灶和替代能源,减少森林的消耗量。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