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订)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社会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优势,发展山区经济和特色经济,发展优势产业,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对各民族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民族政策教育,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社区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对各民族的民主法制教育,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第九条 自治县的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来势力的支配。
  第十一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民族代表的名额,按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