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5日)修改西安市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
《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3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12日
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04年1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卫生、农业、商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五条 本市鼓励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