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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订)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加强体育训练,培养体育人才,提高体育竞技水平。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办好劳动者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劳动保护。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推行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和保障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相关的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设施建设。

第七章 自治州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各民族干部职工队伍建设,重视培养使用傈僳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各类人才。
  第五十八条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对傈僳族、怒族、独龙族、普米族公民适当放宽录用条件。
  自治州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应优先招聘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办好民族干部学校和各种培训班,有计划地选送干部职工到各级各类学校培训和进修。
  第六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自治州的各项建设事业。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工龄连续计算。

第八章 自治州的民族关系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的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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