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提高教师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建立一支合格、稳定和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招聘外地教师到自治州从事教学工作。鼓励教师到边远贫困山区任教,对在高寒山区和独龙江乡任教的教师,适当提高岗位津贴。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级科学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加强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普及,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基层干部、农村青年、退伍军人及示范户、专业户的适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
第五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文化艺术,开展健康有益的群众文化活动和对外文化交流。鼓励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文化产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培养民族文化人才。编译、出版和发行傈僳文书刊,做好广播、电影、电视的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和配音工作。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和研究,尊重和优待民族文化传承人。加强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规范和使用。重视地方史志的编纂。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中西医结合,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改善卫生条件,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急救体系和突发性疾病应急救助机制。加强各级卫生机构建设,培养少数民族的医务人员。鼓励医务人员到农村和贫困山区,帮助当地群众防病治病。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做好检疫和妇幼、老年保健工作。加强民族民间医药遗产的研究和应用,保护和开发利用中草药资源。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药品、食品的监督管理,做好边境卫生防疫工作。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对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管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