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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订)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的林业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严格保护天然林、水源林,重视发展商品林及林产品加工业,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开发宜林荒山、荒坡,发展用材林和薪炭林。所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经营者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森林资源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有计划地封山育林,严禁乱砍滥伐林木和毁林开垦。严防森林火灾,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禁止非法猎捕、采集珍稀野生动植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推广节柴灶,逐步实行以电、煤、沼气等能源代柴,降低木材低价值消耗。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行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防止水土流失。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建设、经营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加快地方电网和电源建设。
  水资源费由自治州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享受水资源费上缴省级的比例低于非自治地方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扶持集体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水面资源,发展渔业生产及特色水产品养殖。加强渔政管理,严禁炸鱼、毒鱼和电鱼等破坏性的捕捞行为。
  第三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严格审批和控制城、乡建设用地。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勘探、保护和管理。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自治州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征收,除上缴中央外,享受省对自治州的照顾,并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县、乡、村公路和驿道的建设,不断提高公路等级,加强养护和安全管理。发展民间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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