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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订)

  第二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汉、傈僳语言文字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的印章、牌匾名称一律并用汉文、傈僳文。

第三章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傈僳族和当地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或者傈僳语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汉、傈僳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文,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傈僳文。

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合实际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和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保护和开发利用自治州内的自然资源,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加快自治州经济发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充分发挥个体私营企业的作用,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鼓励农民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增加农业投入,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重点扶持骨干企业,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农产品加工和营销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强农业适用技术培训,做好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工作。指导和帮助农民使用农用机械,提高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扶持发展畜牧业。保护和建设草山、草场。建立健全畜禽良种繁育、防疫、检疫和兽药、饲料的生产供应以及畜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服务体系。加强畜牧科技队伍建设,引进和推广先进饲养技术,不断提高畜禽产品的商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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