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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订)

  第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加快全面解决温饱和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努力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进步、边防巩固、人民生活殷实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傈僳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和比例,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傈僳族成员应占三分之一以上,其他民族也应有一定名额,并且应当有傈僳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等组成。
  自治州州长由傈僳族公民担任。其他政府组成人员中,傈僳族成员应占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傈僳族干部和当地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傈僳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同时配备一定比例的外来干部。
  第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精简机构、提高效能的原则,合理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员额,并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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