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州进程。加强对各族人民的民主法制教育,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分子,依法惩处经济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以及民族政策、宗教政策教育。继承和发扬各族人民热爱祖国、勤劳勇敢、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等优良传统,增强各族人民的自信心和自立自强精神,提倡文明、健康、节俭、科学的生活方式。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加强团结,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贡献。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计划生育,干涉家庭婚姻以及干预国家司法的活动。
自治州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依法取缔邪教组织。
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台湾同胞在自治州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边防建设和边境管理。支持驻州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工作,重视民兵建设和预备役工作,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等各项建设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