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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2005修订)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5号)


  《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3月31日

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

(2000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活动,建立统一的测绘市场,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主城区的测绘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测绘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在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应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以及有效保护、维护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测绘基准与基础测绘

  第五条 在主城区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重庆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黄海高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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