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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审计局关于我市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中涉及的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决定

  十、天津市第五市政工程公司,将淮安西道排水改造工程、广瑞路排水改造工程等项目进行转包、违法分包。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天津市第五市政工程公司处以转包、违法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十一、天津北方创业园林工程公司,将铁路沿线十六标段绿化施工工程等项目进行转包、违法分包。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天津北方创业园林工程公司处以转包、违法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十二、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公司,将长泰河改造工程绿化景观工程进行转包、违法分包。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公司处以转包、违法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以上单位应从中汲取教训,认真落实市领导的重要批示,对照审计专项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认真整改。今后要严格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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