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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审计局关于我市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中涉及的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决定

  六、天津市自来水集团负责建设的抄表到户改造工程等项目,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七部委30号令),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据国家发改委七部委30号令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天津市自来水集团处以三万元罚款。
  七、天津市交管局设施处,使用106亿贷款资金建设相关道路交通设施工程项目,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七部委30号令),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据国家发改委七部委30号令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天津市交管局设施处处以三万元罚款。
  八、天津城建集团,将金钟河大街立交工程进行转包、违法分包。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天津城建集团处以转包、违法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九、天津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将第五期旧路积水点改造工程、洞庭路改造工程等项目进行转包、违法分包。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天津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处以转包、违法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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