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济劳社字[2005]114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济政字[2005]37号文件关于自2005年7月1日起,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规定,参照国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一)个人帐户是用于记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的重要凭证。是职工个人在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养老金纳入社会统筹的必备条件。
(二)个人帐户应以职工身份证(18位)号码为标识,由负责征缴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全体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并负责个人帐户的管理工作。
(三)个人帐户指标应包括: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电脑序号、姓名、性别、参加工作时间、首次缴费日期、缴费年限总计、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以及历年缴费工资基数、月数、单位划转储存额及利息、个人缴费储存额及利息、单位补缴额、个人补缴额等项基本信息。
(四)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比例为其建立个人帐户。个人按2%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9%)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除个人按2%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外,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
2005年6月30日之前,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个人已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本息之和,自2005年7月1日起,全部划入本人个人帐户,并与建立个人帐户后计入的个人帐户金合并计息。
二、个人帐户的管理
(一)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以下简称统筹单位),应按照个人帐户指标基本信息的要求,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单位职工的相关信息。
(二)统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欠费处理。统筹单位欠费之月的个人帐户暂不记入,待欠费单位补齐欠缴金额后再补记个人帐户。
统筹单位补缴欠费时,补缴金额采用滚动分配法记帐:即按欠费月份的先后依次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