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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订)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药品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取缔假药、劣药。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执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禁止近亲结婚,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对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城乡劳动就业工作。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改善城乡体育设施,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办好体育学校,培养体育人才。

第七章 自治州边沿贫困山区的建设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边沿、贫困山区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分批治理。实施扶贫开发工程,坚持资金、技术、物资、信息、人才、管理的综合配套服务。推动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对失去基本生存条件的农民,有计划地实行易地扶贫开发;对特困农户给予救助,帮助当地各族人民尽快脱贫致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边沿、贫困山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措施保护水资源,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改善交通条件和生产生活条件;建立和完善集贸市场,帮助边沿、贫困山区发展集体、个体运销业。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边沿、贫困山区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建设,逐步提高对寄宿学生的生活补助。建立健全贫困学生救助机制和奖学金制度。自治州、县应当设立贫困学生救助专项资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边沿、贫困山区的科技推广工作,培养适用技术人才。加强边沿、贫困山区文化和卫生设施建设,在财力、物力上给予适当照顾。优先选送当地医务人员离职进修,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县的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边沿、贫困山区的投入。对教育和科技投入增长的比例应当高于其他地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每年的4月1日是自治州建州纪念日,放假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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