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加强学校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民办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享有公立学校的同等待遇。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执行教师资格准入制,推行校长竞聘制和教职工全员竞聘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素质。鼓励教师到乡村中小学任教。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尊师重教,努力改善教师的生活待遇。对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园丁小区,对优秀教师和长期在边沿贫困山区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进城居住给予照顾。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企业、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文化科技培训体系,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工作。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大科学技术投入,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加强科技队伍建设,重视少数民族科技人员的培养,做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在科技发明、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文化事业,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实施民族文化精品工程,开展文化交流,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民族研究机构,加强对民族历史、语言文字等的研究,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书籍。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名胜古迹和其他文化遗产。
第五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中西医结合,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多发病的防治。加强民族、民间医药的研究和应用。发展妇幼、老年卫生保健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健全城乡医疗卫生网,加强卫生队伍建设,提高医疗质量。建立州、县医务人员到山区巡回医疗制度。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办医,取缔非法行医。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改善城乡卫生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