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财政收入在不能保证正常支出时,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增加对自治州的财政转移支付。
自治州执行国家、省调整工资、津贴和减免税收政策,造成财政增支或者减收的,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补助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也不得抵减正常的经费。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当逐年增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投入。教育经费增加的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加的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费用逐年增长。
民族机动金主要用于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
第四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当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自治州财政收入需要从税收上给予照顾的,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免。自治州享受省增值税超基数部分返还政策的照顾。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财政预算的变更,须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自治州的社会事业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地制定本地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巩固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成果,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重视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发展中小学现代信息技术教育,推进现代远程教育。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学校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发展民族教育。创办民族中小学。在自治州、县级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设立民族班,高等院校设立民族预科班。对不能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技术培训。
自治州内的民族中学、民族师范学校、民族干部学校,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自治州内的大中专院校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对边沿贫困山区的学生实行定向招生。
自治州内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实行双语教学,同时推广普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