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购买、兼并、租赁、托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并享受国家和省州的国有、集体企业各项优惠政策。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从事进出口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并享受国家统一的出口信贷和出口退税政策。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和信用担保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减轻负担,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事业,改善交通基础设施条件,加快公路、铁路、水运和民用航空建设,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
自治州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加速县、乡、村和边远贫困山区的公路建设,发展民间运输业。
自治州积极发展电信和邮政事业,加快城乡通讯、信息网络建设。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推进城镇化建设。城镇建设以县城和中心集镇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搞好城镇绿化、美化,提高城镇环境质量。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措施,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管理。
农村房屋建设应当合理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实行就地改造为主的方针,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和环境质量监测。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州内开发利用资源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必须作出规划,限期治理。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逐步建立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经营方式、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自治州的民族贸易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建立对外经济自由贸易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开发区,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边境贸易,开展边民互市,加强边境贸易管理。口岸联检部门应当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旅游产业规划,充分发挥喀斯特地貌的独特景观、民族文化和跨国旅游资源优势,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自治州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加强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章 自治州的财政管理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财政体制,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财政。财政收入和支出的项目,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