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订)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森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鼓励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大力发展商品林。自治州内征收的育林基金,由自治州自主安排,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农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承包耕地上种植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属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办理采伐许可证,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可以上市交易。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不纳入林木采伐限额管理,采伐的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和天然林、风景林、防护林、水源林及行道树的维护管理。严格保护珍稀动物、植物,严防山林火灾。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和石山区,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作出规划,封山育林,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农村的能源建设。扶持农户种植薪炭林,推广节柴改灶,逐步实行以煤、电、沼气、太阳能等能源代柴,减少森林的消耗量。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扶持发展以个体经营为主的畜牧业。改变野牧方式,实行科学养畜。加速畜禽商品生产基地的建设。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畜禽品种改良、疫病防治、草场建设、饲料加工和畜禽产品加工、储藏、运销、信贷、保险等系列化服务,提高畜禽产品商品率。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水资源,实行流域和区域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的制度。
  自治州人民政府重视和加强河流湖泊管理与水土保持工作,有计划地整治河道,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防治洪涝灾害。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合资、独资、股份等形式开发利用水资源。已建成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所有权或者经营权,可以拍卖、承包、租赁、转让。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利用水面资源,鼓励开发特色水产品。积极发展水库、坝塘、稻田养鱼。严禁电鱼、炸鱼、毒鱼等一切破坏水产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保护和开发矿产资源和其它自然资源。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先进技术、资金和人才,发展矿产品加工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有偿使用,其采矿权和探矿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三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施工业强州战略,大力发展电力、冶金、煤炭、建筑、建材、生物、化工、制药等特色工业,加快工业园区和出口创汇产品基地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开发自治州的优势资源和优势产业,从资金、信贷、税收和用地上给予照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