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自治州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奉公守法,勤政为民,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
第三章 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应当有壮族、苗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壮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二十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字。
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培育支柱产业,发展特色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努力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出租、入股、互换、转让,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推进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协调发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以三七为主的特色农业,建立优势农产品基地,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田水利化程度,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点培育以三七为主的生物资源产业。多渠道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开发以三七为主要原料的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系列产品,培育和扶持三七开发优势企业和企业集团。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严格保护耕地,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立和完善土地交易市场。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的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多渠道增加林业投入,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