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语文的新闻、出版事业,加强广播、电影和电视的民族语言翻译、配音和放映工作。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支持乡(镇)、村民小组以及社区建立文化站(室)。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名胜古迹的保护和修复,重视对历史文物的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
自治州的民族研究机构,应当加强对民族理论和民族语言、文字、文学、艺术、历史、民俗等的研究工作。编纂好地方史志。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文化产业。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和职业病的防治和边境检疫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对中医药学的研究和应用,重视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发掘、整理和应用。保护和发展药材资源。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努力培养当地少数民族的医务人员,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疗队伍。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和妇幼卫生保健工作,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逐步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鼓励社会办医。发展妇幼、老年保健事业。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降低人口出生率,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体育工作,发展民族体育运动,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全民健身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办好体育学校,培养体育人才。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逐步增加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
第六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和关心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自治州的民族关系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倡各民族干部群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不断增强各民族干部之间、外来干部和本地干部之间的团结,共同为自治州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每年10月为自治州民族团结月。每5年举行一次民族工作暨全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州内民族乡、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根据他们的特点和需要,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
第六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