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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订)

第六章 自治州的社会事业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地规划、管理和发展教育、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卫生、体育等事业。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自治州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证本级财政对义务教育投入的稳定增长。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兴办学校。
  第五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成果,提高教育质量。大力发展农村初中教育、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和学前教育,办好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推广普通话。认真做好扫盲工作,在使用民族文字的地方,可以用民族文字扫盲。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发展民族教育,办好寄宿制、半寄宿制民族中小学。
  自治州内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民族小学,应当推行双语或者双文教学。普通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民族班可以开设民族语文课程。
  自治州的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时,对自治州的傣族、景颇族、阿昌族、傈僳族、德昂族考生应当适当放宽录取条件。采取发放助学金、奖学金或减免学费等特殊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完成学业。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建立一支在质量、数量和专业结构上适应需要的教师队伍。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贫困山区的教育工作,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到贫困山区支教,并帮助提高当地教师的教学水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大力倡导尊师重教,逐步改善教师的生活待遇,对在教育工作或从事双语双文教学中成绩显著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机构。积极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交流,加强科技信息工作,加强对少数民族科技人员的培养,重视对农民进行适用技术培训。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加强文化艺术交流,广泛开展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活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专业和业余文艺团体的建设,发展各民族的文学、音乐、舞蹈、戏曲和美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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