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订)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各类经济组织、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经营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其他工程。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充分利用水库、坝塘及稻田等水面资源,发展渔业生产及特色水产品养殖。
  水资源费由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享受水资源费上缴省的比例低于非自治地方的照顾,并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项目储备,根据地方财力、物力和其他条件,自主地安排基本建设项目。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扶持。对上级国家机关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治州承担配套资金有困难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减免。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小城镇建设。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镇化进程,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环境优美的小城镇。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对到自治州城镇创业或者就业满一年以上,并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可以办理城镇户口。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完善就业服务体系,鼓励劳动力合理流动,支持农民到城镇就业,鼓励城镇居民到农村进行产业开发。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规划,重视保护边疆的特有风貌和热带自然景观,加强对自然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发展具有边疆民族特色的旅游业。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农村集贸市场建设,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发展农村商品经济。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隶属于自治州的企业、事业单位。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州内设立公司、开办企业,工商、税收、土地、建设等部门要给予扶持。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支持农垦、华侨企业发展经济。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和支持下,保护和发展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满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需要。
  第四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依法开展边境经济贸易和边民互市。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来自治州投资办企业,开展多形式的经济贸易活动。引导和鼓励企业到境外开展投资、工程承包、加工贸易、资源开发、替代种植等业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