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增加农业投入,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国土资源的管理和开发利用。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和等级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统一的土地资本运营机制。审查和批准自治州内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土地交易市场,农村居民承包地的经营权,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
第二十九条 治州的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行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管理,严格管理和保护公益林,大力发展商品林,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对林木实行限额采伐,全额管理。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林业产业,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荒山荒地、种植林木、建立林业基地、进行自主经营,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个人采伐自己营造的林木并自用的,免征一切税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林业基层站(点)的建设,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禁止毁林开垦、偷砍盗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对陡坡耕地逐步退耕还林还草。采取措施,降低森林资源低价值消耗。
第三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发展畜牧产业。加强基层畜牧兽医站(点)的建设,加速畜禽良种的繁育与开发利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保护草山资源,积极推广人工优质牧草,建立健全饲料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体系,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立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州内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对自治州保护生态环境、输出自然资源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利益补偿。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自然资源。对可以由本地开发的资源,由自治州及其所属县、市优先开发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开发利用资源。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开发和管理水资源,加强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防止水土流失。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推行节约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