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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订)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傣族、景颇族和当地其他民族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或者同时使用汉族、傣族、景颇族的语言文字办理案件。对于不通晓汉语或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三章 自治州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培养各民族干部,特别要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培养和引进自治州现代化建设所需的各类人才,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和乡土人才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备各级领导干部、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当地少数民族的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任职和录用条件。
  自治州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公民。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干部培训工作,办好民族干部学校,并且有计划地选送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或者国外学习进修。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健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就业者实行岗前培训,增强就业技能,扩大就业范围。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外国语培训,提高对外交往水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从事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干部职工,在任职考核和评定职称时,其掌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水平与汉语言文字水平同等对待。

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自治州的特点和需要,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主安排和管理自治州的经济建设事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改革和完善所有制经济结构,制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鼓励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开发性生产或者专业化经营。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发展优质、高效、无公害农业和特色农业,实现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协调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产业化、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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