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市场导向,从实际出发,改革经济体制,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挥资源优势,巩固提升传统产业,把自治州建成云南省优质粮、糖和生物资源产品主产区及加工基地,建成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的重要陆地口岸,建成具有边疆民族文化特色的边境商贸旅游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山区的开发和建设,缩小山坝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弘扬各民族的优秀文化和传统美德,增强各民族的自信心,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治州,保证
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加强民族立法,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执法监督,重视法制队伍建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惩处各种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种植、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毒品原植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严禁公民吸食毒品,支持社会力量戒毒。
第九条 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应当加强团结,共同为自治州的各项建设事业作出贡献。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涉婚姻家庭、干预国家行政和司法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