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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学科
(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科[2005]89号)


各有关高校:
  为加强对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的管理,确保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我委制定了《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以下简称“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完成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和目标,根据《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应建立联合共建、流动竞争和开放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设立独立账册,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建项目。

第二章 经费投入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应作为学校发展的关键工作,学校要优先支撑和充分保障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 学校为学科建设的主体,对重点学科需优先予以投入,其中学校直接经费投入比例不低于学校总投入的50%。学校投入经费也应设立独立账册,专款专用。
  第七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学科类别、学科建设规划,以及学校对重点学科的投入强度,在规定额度内对重点学科投入一定的建设经费。
  第八条 各重点学科应积极争取国家、部委、上海市和企事业的重大项目,多渠道筹集经费,努力提高学科的总体水平和对社会的贡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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