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农村劳动力。
2.补贴标准:以上人员自主创业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1)下岗失业人员和农转居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给予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2)随军家属,给予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3)农村劳动力,给予工伤保险补贴。
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组织本市户籍下列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
1.下岗失业人员;
2.农转居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3.随军家属;
4.城镇户籍人员;
5.刑释解教人员;
6.农村劳动力。
(二)补贴项目和标准:
1.下岗失业人员和农转居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可享受3次同一职业技能等级和1次升级(不含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及1次创业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结业证书》的,给予培训和鉴定费补贴。其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4050”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给予全免费补贴。
2.随军家属可享受1次职业技能和1次创业上岗的全免费培训和鉴定补贴。
3.本市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参加高级工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只给予培训费补贴;参加技师或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培训和鉴定费补贴;参加技师培训考试考评合格后,若参加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的,再给予1次高级技师培训和鉴定补贴。
4.农村劳动力可享受1次职业技能(包括成人中专、中技以上学历教育)和1次创业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或《创业培训结业证书》的,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
下岗失业人员、农转居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未能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鉴定机构应给予1次免费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核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制的《结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