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市城镇户籍特困下岗失业人员(简称特困下岗失业人员,下同)、持有本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下岗失业人员(简称“零就业家庭”人员,下同)和刑释解教首次就业人员(简称刑释解教人员,下同);
(4)本市户籍未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简称农村劳动力,下同)。
2.补贴标准:上述人员从事规定的26种岗位、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半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书,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的时间,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分别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本市户籍下岗失业人员中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人员(简称“4050”人员,下同)的社会保险补贴不设年限):
(1)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和农转居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给予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2)农村劳动力,给予工伤保险补贴。
(二)用人单位招用补贴
1.补贴对象:
(1)大龄下岗失业人员;
(2)农转居人员;
(3)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非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随军家属(简称随军家属,下同);
(4)农村劳动力;
(5)特困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
2.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上述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分别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不设年限:
(1)招用大龄下岗失业和农转居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给予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2)招用随军家属,给予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3)招用农村劳动力,给予工伤保险补贴。
(三)自主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
(1)持有本市有效《下岗证》或《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简称下岗失业人员,下同);
(2)农转居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3) 随军家属;
(4)刑释解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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